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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旁绿地设计案例

街旁绿地设计案例(城市道路绿化的规范)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3-25 04:40:20 浏览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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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关于街旁绿地设计案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城市道路绿化的规范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城市道路绿化的规范

规划与设计规范: 1.0.1为发挥道路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丰富城市景观中的作用,避免绿化影响交通安全,保证绿化植物的生存环境,使道路绿化规划设计规范化,提高道路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1.0.3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3.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1.0.3.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1.0.3.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1.0.3.4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1.0.3.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1.0.3.6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1.0.3.7道路绿化应远近期结合。1.0.4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0.1道路绿地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2.0.2道路绿带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2.0.3分车绿带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2.0.4行道树绿带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2.0.5路侧绿带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2.0.6交通岛绿地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2.0.7中心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2.0.8导向岛绿地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2.0.9立体交叉绿岛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2.0.10广场、停车场绿地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2.0.11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2.0.12园林景观路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2.0.13装饰绿地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2.0.14开放式绿地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人游览休息的绿地。2.0.15通透式配置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m至 3.0m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1道路绿地率指标3.1.1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3.1.2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3.1.2.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3.1.2.2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3.1.2.3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3.1.2.4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3.2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3.2.1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3.2.1.1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3.2.1.2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3.2.1.3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3.2.1.4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3.2.1.5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3.2.2道路绿化景观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3.2.2.1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3.2.2.2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3.2.2.3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3.2.2.4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3.3 树种和地被植物选择3.3.1道路绿化应选择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环境效益好的植物种类。3.3.2寒冷积雪地区的城市,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种植的乔木,应选择落叶树种。3.3.3行道树应选择深根性、分枝点高、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且落果对行人不会造成危害的树种。3.3.4花灌木应选择花繁叶茂、花期长、生长健壮和便于管理的树种。3.3.5绿篱植物和观叶灌木应选用萌芽力强、枝繁叶密、耐修剪的树种。3.3.6地被植物应选择茎叶茂密、生长势强、病虫害少和易管理的木本或草本观叶、观花植物。其中草坪地被植物尚应选择萌蘖力强、覆盖率高、耐修剪和绿色期长的种类。 4.1分车绿带设计4.1.1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m。4.1.2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4.1.3两侧分车绿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5m的,应以种植乔木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其两侧乔木树冠不宜在机动车道上方搭接。分车绿带宽度小于l.5m的,应以种植灌木为主,并应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4.1.4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置。4.2行道树绿带设计4.2.1行道树绿带种植应以行道树为主,并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在行人多的路段,行道树绿带不能连续种植时,行道树之间宜采用透气性路面铺装。树池上宜覆盖池箅子。4.2.2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冠幅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4.2.3种植行道树其苗木的胸径:快长树不得小于5cm,慢长树不宜小于8cm。4.2.4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4.3路侧绿带设计4.3.1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的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4.3.2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m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4.3.3濒临江、河、湖、海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4.3.4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5.1交通岛绿地设计5.1.1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5.1.2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5.1.3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丛、孤植树和花灌木,以形成疏朗开阔的绿化效果。桥下宜种植耐荫地被植物。墙面宜进行垂直绿化。5.1.4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5.2广场绿化设计5.2.1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5.2.2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5.2.3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5.2.4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5.3停车场绿化设计5.3.1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5.3.2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6.1道路绿化与架空线6.1.1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m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6.1.2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电压(KV) 1-10 35-110 154-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5 3.0 3.5 4.5 6.2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6.2.1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6.2.1的规定;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管线名称 距乔木中心距离(m) 距灌木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 1.0 1.0 电信电缆(直埋) 1.0 1.0 电信电缆(管道) 1.5 1.0 给水管道 1.5 / 雨水管道 1.5 / 污水管道 1.5 / 燃气管道 1.2 1.2 热力管道 1.5 1.5 排水盲沟 1.0 / 6.2.2当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表6.2.1中规定的标准时,其绿化树木根颈中心至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表6.2.2的规定。 管线名称 距乔木根颈中心距离(m) 距灌木根颈中心距离(m) 电力电缆 1.0 1.0 电信电缆(直埋) 1.0 1.0 电信电缆(管道) 1.5 1.0 给水管道 1.5 1.0 雨水管道 1.5 1.0 污水管道 1.5 1.0 6.3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6.3.1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6.3.1的规定。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m的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杆柱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龙头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A 本规范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公共绿地设计

城市公共绿地设计

  导语:公共绿地是专供游览、休憩、观赏的绿地,具有美化城市面貌、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受人文地域、地理条件、气候、文化特点、经济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共绿地有各种不同内容、形式多样的景观。因此公共绿地的微地形处理,是体现城市园林水平、艺术水平的窗口,是建设园林城市的基础。

   1.广场绿地的处理

  城市广场通常被称为"起居室",是旅游者的"客厅",是城市中最具公共性、最富艺术感染力的开放空间,按不同功能分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和商业广场等。

  广场绿地一般是具有较小坡度的缓坡地,通过园林微地形处理,对地形进行抬升或下降处理,表现出不同的景观。在凸形的地貌可创造景观中构图的焦点,例如纪念碑、雕塑、塔或主题性建筑等的地形抬升,形象十分突出;在凹形的地貌具有封闭性和内向性,能在观景上产生舞台效果,例如建造下沉式广场,营造出富有文化气息可供休闲的`设施;在谷地中会产生神秘孤独感,例如山谷密林蜿蜒曲折;在开阔地会使人心中激起豪放和坦荡的胸怀,例如辽阔的平坦微缓的草地;在台地阶梯上会使人情绪起伏,增强韵律的感染力。

   2.街旁绿地的处理

  街旁绿地有美化城市、装饰城市、宣传城市的作用,它的景观艺术特色更能给行人带来强烈的视觉刺激。通过园林微地形处理,因地制宜,因势而造,利用原有的地形现状,如池塘、洼地造势;利用灵活的布局形式,在体现地方风格的前提下,将园林小品要素融入到绿地中,利用植物与各个构图造型的缓坡,营造出丰富的园林景观。

   3.道路绿地的处理

  道路绿化是道路景观的要素,在相对狭长、单调、封闭的道路上创造出景观效果,重视立面空间处理;除了配置高矮不同的植物,适当的微地形处理也很重要,把地表做成中部位拱起或楔状,利于排水和道路的方向性;在较大坡度地形起伏的道路中,绿化带随道路走向进行微地形处理,行人犹如听着优美的旋律,舒适行车。交通岛景观点缀了相对狭长、带状道路的绿地景观,例如采用抬升地形,配置增强导向作用的植物,丰富立面上的景观层次,提醒行人。

   4.滨水绿地的处理

  常用平台或路堤来联接水和绿地。通过园林微地形处理,使路堤成倾斜状,采用草地或沙滩延伸至水面,形成多层次景观;或架空处理成高出水面的平台水榭,有临水感觉;或做成台阶式的路堤,把台阶延伸到水中,有亲水戏水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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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部有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内容和审批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定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得收取验收费用。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施、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街旁绿地树种

城市街旁绿地因布局形式灵活、设计手法多样、景观特色鲜明,尤如城市的一张“名片”,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本文从街旁绿地的定义与功能说起,提出街旁绿地的规划设计要坚持“景观营造为先导,生态设计与功能服务并举” 的指导思想。即:在景观营造上,融入历史文化为内涵的素材,体现地方风格,反映城市风貌;在生态设计上,合理应用植物的生态学特性,体现可持续发展观;在满足使用功能上,通过配置方式、构图形式,体现“以人为本” 的理念。最后还提出两点思考,目的在于唤起人们都来关注、重视和投资街旁绿地。 关键词:街旁绿地;景观营造;生态设计;功能服务;规划设计 1 街旁绿地的定义 街旁绿地是指临街建筑和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地,是城市绿地系统中典型的“点”上绿地,其满足居民游憩的服务半径一般在500m范围之内;其布局形式灵活,不拘一格,设计手法多样,可因地制宜,因势而造;其面积可大可小,小的几百平米,大的可达1公顷以上,可发展为广场绿地,甚至成为街头游园。 2 街旁绿地的功能 2.1 美化城市、装饰城市、宣传城市的作用 城市街旁绿地一般处在重要的交通节点上,是人流、物流较为集中的场地,常为敞开形式,即使有围护,其通透性强,给过往的行人带来较强烈的视觉刺激,最易留下深刻的印象,因而可作城市的“名片”,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此外,街旁绿地主要以植物造景为主,具有自然和艺术的双重生命力,较之雕塑、建筑小品,街旁绿地更富有生机活力;较之封闭式园林,它更有共享性和亲和性,因此,起到了美化城市、装饰城市的作用。 2.2 作为城市公园、居住区小游园的一个补充,弥补城区绿地分布不均匀的不足 由于城市用地日趋紧张,欲在建成区内开辟大面积、多功能的公园,可能性较小,而街旁绿地能充分利用城市零星空地见缝插绿。占地面积小、投资小、见效快、实施可行性大,不仅增加了城市的绿地面积,有效地防止城市“见缝插针”建房,改变了市容市貌中的脏乱差现象;又可相对降低建筑密度,有利于城市生态平衡,提高居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 3 街旁绿地规划设计的指导思想 由于街旁绿地有着其它绿地不可替代的功能,近年来尽管市场经济大潮中寸土寸金,但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街旁绿地依然越来越被重视,成为不可缺少的部分,并通过绿线加以控制和大投入付于实施,体现了决策者们的魄力与胆识。因此,为发挥街旁绿地的应有功能,不至于弄巧成拙,浪费人力、物力,在规划设计中应坚持贯彻“景观营造为先导,生态设计与功能服务并举”的指导思想,把握住“生态、景观、功能和谐统一”的设计理念。即在景观营造上,融入历史文化为内涵的素材,体现地方风格,反映城市风貌;在生态设计上,合理应用植物的生态学特性,体现可持续发展观;在满足使用功能上,通过配置方式、构图形式,体现“以人为本” 的设计理念。具体实践中,在满足观赏者的视觉和心理需求的同时,注重从树种的选择、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大胆引用等方面来体现地方风格,反映城市风貌,形成特有的城市文化。 4 街旁绿地的规划设计要点 4.1 以营造景观为先导,展示城市个性风采 街旁绿地不同于其它绿地,由于其所处场地更为醒目,它的景观艺术特色更能给行人带来强烈的视觉冲激。因此,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这一场地展示城市风貌,体现地方风格。 4.1.1 充分挖掘反映城市历史文化内涵的素材,将绿色融于城市文化之中

请从用地性质和功能上分析街旁绿地和道路隔离绿地有何异同

“公园绿地”(G1)的名称、范围界定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相统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也就是一般城市道路的绿带,而高速、快速路旁一般应该属于防护绿地。

城市绿化用地一般指城市绿化用地,包括公园、苗圃、道路绿化带、小区绿化等。其中对公众开放的称之为公(共)用绿化用地。这个没有定性的概念,一般意义上城市绿化用地是指在城市中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的用地。 

功能作用

防护绿地的建设,除了直接的遮挡带来的物理性作用外,还有植物的生物学特性所;带来的生态作用、生理病理性作用及美化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防护林植物群体的物理阻挡作用,如降低风速,减弱强风及强风所夹带的沙、尘等对城市的侵袭。

②植物根系对土壤的拉结和地被植物对土壤的覆盖可防止径流,起到固沙保土、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

③通过植物枝叶的光合作用、吸附作用、遮蔽作用等可吸收、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毒有害气体,吸滞烟尘,降低噪声,净化水体,净化土壤,杀灭病菌.降温保温,发挥卫生防护作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防护绿地

韶关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2015)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八条 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八)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第十二条 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保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 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内容,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第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城乡建设需要;  (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公园绿地的分类

公园绿地分5大类11小类:

即综合公园 ,含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含有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社区性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另外还有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 .

上海世博园公园绿地规划图.....的绿地。公园绿地是指相对集中独立的、对公众开放、具有游憩功能的绿地。

根据我国公共绿地统计标准,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绿地空间明确完整的园区形态(即空间限定性)为其主要特征,并且具有一定的文化与生活设施,对公众开放,具备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生活使用等多种功能。目前,我国的基本指标(《公园设计规范》)是:以上各种公园绿地中园林植物的种植面积必须》65%(即绿地率),其中综合性文化休息公园、综合性动物园、其他各种专类公园》70%,综合性植物园及风景名胜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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